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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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点学校?
试点学院,即“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创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扩大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实行教授治学;
2.
改革教师聘任、考核和评价制度,实行聘任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教书育人;
3.
改革人才招录与选拔机制,完善自主招生制度;
4.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试点学校就是该学校具备试点条件和一定代表性,因而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完全独立市场化、合作办学、教师、医生等职业化教育大发展等等是未来高教改革发展的趋势。
1.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部分学校)。
黑龙江省私立幼儿园收费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各级幼儿园的划分标准及评定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保教费管理
(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市(地)、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全省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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