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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
嫖娼拘留是属于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所以根据法律条款,应该是通知家属;而不是通知学校。
但是大学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造成多种情况,会主动去找该学生,最后报警处理。
前几天,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为校外嫖娼被校方开除学籍,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是怎么知道的”?甚至还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打抱不平”:“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
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是三名学生“走背运”,还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倘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
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嫖娼行为违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俗地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嫖娼并非一定要被拘留,也可能是500元以下罚款了事(这一点很重要,大家先有这个概念)。
我们再来看对三人的处罚:三人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也就是说,三人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无一人是简单的罚款了事。
问题就出在“拘留”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首先复旦大学方针对此事回应称,开除学籍事件情况属实。日前,根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学校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相关单位公告处分决定。
学校高度重视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对学生发生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深感痛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警示师生,维护学校良好育人环境。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三名学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学籍;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果学校未按相关流程上述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直接公开实名发布信息,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这三名大学生的行为已经违法,学校按校规予以开除并无不妥。每个人都有性需求,也有性权利,但要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大学生处于青春期,性需求较强,但满足性需求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达成,这三名学生的行为,属于自我放纵,这是内因造成的错误,外力约束力再强,内因不起作用也无济于事。彭晓辉表示,希望其他大学生能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世界观,毕竟学业不仅是文化知识的积累,也是人格品行修炼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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