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培训机构校园欺凌事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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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再发生,在校学生被打断门牙,谁应该为伤者买单,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
责任是个问题,责任心是一个教育工作者应该拥有的最基本的素质,发生校园欺凌案,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校园欺凌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校园欺凌案面面观,几乎所有发生校园欺凌案的学校,在日常管理方面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学校管理严谨的学校发生校园欺凌案的概率非常小,学校的不作为助长了有些同学的嚣张气焰,有的甚至是校长的亲戚朋友,达官贵人的孩子,令人气愤,值得深思。
学校“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方式,助长了欺凌者的不良习气,有人撑腰的感觉很不好。
发生了校园欺凌案,有的学校碍于面子,不想曝光,私自解决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方式,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是校园欺凌案频发的根本原因。
欺凌者家长的蛮横无理,包庇重容是发生欺凌案的罪魁祸首,真是大小一对畜牲!
俗语说的真好,上梁不正下梁歪!有什么样的家长,就有什么样孩子。有的家长真是让人无语:我们赔钱就是了?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愿意赔钱,也可以打你吗?
伤者的医疗费用就算有欺凌者的监护人承担,但是孩子心灵的创伤谁来负责?
肮脏的金钱不是万能的,孩子一生的伤害谁能负责的起?
结论:家校联动,杜绝校园欺凌案才是硬道理!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受伤才是真正的好。拒绝校园暴力,从我做起!
目前学校打架,霸凌,犯罪等情况频繁出现,一是修改未成年保护法,出台新规定,对经常打架的学生,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受年龄限制,据情况对霸凌者及其父母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由国家对学生家长强制执行罚款,罚款额度可设置最低额度,针对部分富裕家庭不在意罚款情况,可设置按家庭资产比例罚款,比如根据事件的大小可强制没收监护人资产的1%,5%,20%,50%,甚至更高,交不起最低罚款的直接监护人义务劳动补偿,估计可极大遏制学生打架斗殴情况,遏制家长不负责任情况。
三是明确学校责任,学校可以没有惩罚权,但有管理权,要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家长,甚至报警,学校没有发现也算是失职。
四是没收财产建立霸凌基金会,用于救助受伤害者。
有这样一句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其实学校也是一个“江湖”,有这样一个认知后就不难理解校园欺凌案件的出现。
孩子被打掉了门牙,身体出现了伤痕,这只是欺凌表现中的一种。更可怕的是不对肉体进行伤害,直接伤害他人的精神、心灵。学生被殴打了,还可以报警,告诉老师、学校。可精神伤害却防不胜防,造成的伤害或许要远远超过肉体。
这类事件的出现,谁应该为伤者买单呢?打人者(若是未成年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我国的法律目前是对未成年人是有保护的,可就我个人观点而言,现在的未成年人早熟,互联网从很小就接触,一些不好的信息传递进入他们的认知中,如果法律对未成年人一味地保护就会纵容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危害他人的恶性事件。如果说出现欺凌事件,赔偿只是一方面,可以让打人者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是拘留。我认为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老师,有很多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乏对孩子人格的培养,如果有一些家底丰厚的就会觉得孩子小,赔钱就可以了。可当他们知道孩子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导致他们会拘留,甚至是影响他们的工作,肯定会主动去教育自己的孩子,会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协调,赔偿是必须的。事件发生了,一定要主动去调查,去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为了在以后不会出现该类事件的发生,一定要做好监督管理的职能。定期与学生沟通,是否在学生中出现了一些团体,要及时的把它们扼杀在摇篮中。
首先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校园发生欺凌案,学生被打断门牙,直接责任人应当是打人者,打人者必须承担责任,学生年幼,自然家长或者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事情发生在校园,学校肯定有管理责任,这个应当是毫无疑问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因而校园欺凌中受到伤害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但是我要说的是,我们全社会,特别是学校一定要共同承担起“反校园欺凌、建平安校园”的责任和义务。近两年来,校园欺凌现象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个学校都对此加强了管理,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可以说校园欺凌事件一直都有,为什么这几年比较严重了呢?这其中的原因却是值得我们分析的。
一是媒体传播力强,一件事情一发生,很快传遍网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独生子女现象引起了学生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动不动就简单粗暴,而且还不想后果。三是家庭教育功能发挥不好,孩子与人为善的意识越来越差。四是学校抓学生管理教育的效果不好,重学习轻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因此,校园欺凌不是仅仅搞好赔偿就可以的,更要从深层次联合开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有效杜绝校园欺凌才是当前的要务。
家长把孩子交到学校,学校就应真正负起学生安全的责任。上课时有老师管理,下课课间午休,学校应安排安保人员在操场,走廊,厕所等学生可以能有打架欺凌事件发生的地方巡逻检查,以防校内校霸欺凌,打架和其他事故发生。下课午休期间不要大撒羊,也要管起来,这学校完全可以能做的。也应该做的。
下面是一些案例,供参考
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发生在课间期间,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张某与孙某均是XX附小四年(9)班学生。2016年10月11日下午课间期间,张某被孙某无故推倒,致使张某两颗门牙被磕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现已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XX附小上学期间,XX附小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张某牙齿受损,尚未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鉴定意见认为,建议牙齿后续治疗费(18周岁成年后)约需3000元/次,每10-12年更换一次;2颗门牙一次性根管治疗费用约需1000元。
校园欺凌法院认为,XX附小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XX附小虽制定了一系列校园安全教育制度,并通过校会、班会等方式进行了宣讲,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发生在课间期间,XX附小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XX附小并未能将校园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到位,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XX附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张某因本起校园伤害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865元,由XX附小按30%比例赔偿5960元。被告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5960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本起校园伤害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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