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确进行安全教育 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呢

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呢

正确进行安全教育 2024-09-14 08:41:40 0 桐乡市教育资讯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狗咬伤,对狗进行十日观察法,如何判断狗是否健康?

我的理解是:十日后咬你的狗还是正常的,它该吃吃,该睡睡,证明它就没有发病,没有带狂犬病毒了。你也自然没事了。我被咬十几天了,也注射疫苗了,家里的狗也是好好的,相安无事了,以后注意就是了。我伤口很小,也没有出血。


第一,被狗咬伤,为什么被狗咬伤?狗没牵绳还是故意挑逗?这一点很重要!第二,所谓的十日观察法,有没有科学依据?即便是有科学依据,即便狗健康,即便是不会感染狂犬病,被狗咬伤的人伤情如何?受得罪怎么办?所以我觉得,不管狗是不是携带狂犬病毒,被咬伤的人肯定是要受罪。即便是平时温顺的狗,发情期情绪都是不稳定的,所以遛狗牵绳带口罩是很有必要的,不要说什么狗温顺不咬人,既然你们这么确定自己的狗不会咬人,敢不敢去公安机关立字据,保证不牵绳自己狗不咬人,如果咬人承担被咬伤者所有损失并且把狗处死?

非常非常简单。

狗只有发病期病毒在中枢神经系统内大量繁殖后,才有传染性,这种脑脊髓炎发作的动物,从有传染性算起,3-5日内就会出现食欲精神不振,对主人服从性明显降低等初期异常,7日内就必然出现各种明显异常,10日必然死亡或濒死。

简单讲,狗肇事后1周还大吃大喝,能玩能溜,实际就已经可以确定排除感染风险了,10天狗还能吃能喝的,就百分之百确定排除感染风险。(实际上绝大多数狗有传染性算起,根本活不了10天,10天已经是极限了)

为什么有的人养了狗,没管好狗,狗咬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你怎么看?

就算抬举狗的地位,称它为“人类的朋友”也行,这个朋友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朋友,它身后应有监护人,它的监护人是谁?当然就是狗的主人。依法可知,被监护人的行为导至不良的后果,概由监护人担责。所以可以推导出:狗狗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等同于狗狗主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针对有些狗主人护狗心切,使出野蛮行为侵害到他人人身安全的后果,给他定个“危害公共安罪”也不为过。(个见。勿喷。谢谢!)

狗黑们那请问,杀狗虐狗捕杀的多还是是狗咬人的多?咬你是因为自卫!亲哥们都打的头破血流,亲儿子杀父亲,两口子也打架[呲牙]孩子淘气也打架,狗伤人惊天动地的![机智][奸笑]有意思吗?总和狗过意不去!!

本题中的狗主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如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描述的情形是养狗人“没管好狗”,不是故意放狗咬人,也不是干脆不管自己的狗而放任它去咬人。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在主观方面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不符。

另外,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这样的,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足以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狗主人“没管好狗”的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例举的犯罪行为明显不符,其后果也达不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严重程度。

从以上主客观两方面的分析中可以断定,题中狗主人的行为尚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狗主人虽然构不成犯罪,但民事责任在所难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每一位养狗人士都应尽到谨慎地管理好自己爱犬的义务,以避免给他人带来危害。这样于己、于人、于社会都大有脾益。

明知狗会攻击人而不拴就是故意伤人。不拴绳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就像酒驾,已多少伤人事件和至死事件!多数是老人孩子血淋淋事实。狗主最多陪钱了事。还有狗主都找不到的。靠文明太搞笑了。要入刑。杀人靠文明能行?狗不拴绳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狗伤人就是,故意伤害,至死就是故意杀人。狗主不入刑不知道多少无辜的生命死于狗嘴。一句靠文明多么残忍![发怒]

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这里就有被流浪狗咬伤而感染狂犬病死亡的案例。对不确定对象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是死亡的发生,这种行为还不算危害公共安全?什么才是危害公共安全?我认为你是站在狗主人的立场上藐视公民的健康,生命权。你这样说是很不负责任的。

狗咬人或吓人造成不良后果,狗主应负什么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

狗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咬得比较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就可以了,双方协商解决。

严重侵害他人健康,需住院治疗的,还应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饲养动物侵权,法律对饲养人的责任是比较严格的。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无过错责任。即使自己没有过错或对方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比如饲养烈性犬类或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谢谢邀请!

狗咬人或吓人造成不良后果,狗主应负相应责任。

首先,现在养狗的人多了,就有一些不文明养狗现象,还有狗狗咬人或吓人的狗患问题,针对这些行为,政府都有相应的养狗政策来管理。

其次,如果狗狗在狗主人的视线范围内主动的咬人或吓人,那狗主人作为狗狗的监护人是有看管不利的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最后,可是如果他人未经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逗弄或有伤害狗狗的行为的时候,狗狗咬人或吓人造成不良后果,被伤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补充。

喜欢小动物的朋友可以关注我们。

从法律角度讲,狗其实可以被定义成一件武器,和枪支一样,因为狗会伤人,可以致命,而且是主动性的伤人武器。狗主人带狗上街其实就相当于拿了一把菜刀,一支枪上街,如果狗伤人,应该属于用武器伤人一样的性质,够成持武器行凶恶意伤害罪,狗主人应该被判刑。建议狗咬人够成故意伤害罪列入刑法。

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呢

对于狗咬人,绝大多数情况下,狗的主人或者是管理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有些特殊情况下,狗主或管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因为动物不是人,对其行为难以预见,因此,法律上,对动物伤人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被伤者故意挑逗被咬伤,狗的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再如因他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则应当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流浪狗咬人该由谁来赔偿呢?如果能证明谁是狗的原主人,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这里提醒那些养狗的人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任由狗四处流浪伤人了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狗吓着人,比如因为害怕躲闪、逃跑而受伤的,或精神上受到了较大伤害,和狗咬人的归责原则是一样的,就是在诉讼中要证明是因狗而引起的伤害证明责任难度比较大。

谢邀,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伺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狗咬人或吓唬人造成不良后果,狗的主人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做出一概而论的统一结论,试举几例予以简略分析:

情形一,甲对乙不满,某日驱使其伺养的狗撕咬甲6岁的小孩丙,导致丙重伤。在此情形,饲养的狗只是其故意伤害他人的工具,毫无疑问,甲不仅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的规定承担对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同时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二,甲某日携恶犬在小区广场溜狗,狗挣脱甲牵着的绳索,冲向16岁的丙对丙攻击,甲站在旁边观看不予制止,导致丙重伤。那么甲同样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样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放任的故意),还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三,某日,甲携带伺养的宠物犬到小区广场溜狗,将狗拴在一棵树上。16岁的丙从此路过,遭甲狗的撕咬,幸甲及时制止才未导致严重后果,但仍花去治疗费1000元。此时甲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79条、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情形四,某日,甲因有事外出,伺养的宠物犬无人看管,遂将自己的宠物犬关在自家院中的一铁笼中。18岁的丙从此路过,觉得该狗可爱,遂翻进院内上前伸手进笼去逗弄,被咬伤。那么在此情形,甲已尽到所有的管理责任,丙被咬伤完全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与甲无任何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所有责任应由丙自行承担,甲不应承担责任。

情形五,……

情形六,……等等

因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性,答者不可能列举所有可能的情形。不同的情形可能有不同责任分配,但无论哪种情形,均有法律规定的责任判定方式,关于伺养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分配,可认真阅读《侵权责任法》第10章第78条至第84条的规定。

以上简要作答,希望能帮到你!也欢迎关注点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狗咬人怎样算安全教育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桐乡市教育资讯网 Copyright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4074209号-68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